企业标准领跑者知识问答
1.企业如何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
企业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不需向任何机构、部门进行申报。企业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ybz.org.cn/,以下简称“企标公开平台”)声明公开,且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内,企业就可以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企业可以参考已发布的具体产品或服务“领跑者”团体标准编制修订企业标准,“领跑者”团体标准信息可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qybzlp.com/)查阅;企业进入领跑者入围名单后,评估机构将联系企业获取质量与标准一致性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核准无误后,企业即可成为本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参与“领跑者”工作过程中不缴纳任何费用;领跑者企业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下载“领跑者”证书,申领“领跑者”标识,并将证书与标识用于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
2.涉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商业机密等内容是否必须公开?
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公开哪些“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企业可自主决定,也可以参考已经发布的“领跑者”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定企业标准。工艺流程、核心技术、商业机密等内容企业不需要公开。
3.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资质是否有要求?
有要求。评估机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业专业性和权威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标准、计量、检测、认证、咨询等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三方机构均可自愿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资质。此外,评估方案中需提供机构资质及相关领域成果等证明材料,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成为该领域评估方案,该机构确认为本年度评估机构。
4.一个机构可否提交多个产品/服务类别的评估方案?
可以。由于机构业务范围不同,涵盖领域差异,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取多个意向产品/服务类别制定并提交评估方案。但是对于每个特定产品/服务类别,评估方案和评估机构限定为一个,也可以由一个机构牵头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其他机构作为联合机构参与。
5.如何在重点领域清单下增加或修改具体产品/服务的类别?
目前企业标准“领跑者”的重点领域是依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征集和发布的。这些重点领域与产品/服务类别存在对应和涵盖的层级关系,机构可查询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产品/服务具体说明选取意向产品。由于平台现有不可能显示所有产品/服务类别,机构有意向申报平台展示外的其他类别或细类,可在“其他意向产品”新增产品/服务类别或细类。若设置合理,平台将添加该类别并允许机构提交方案;若不合理,则平台不展示该新增类别,并与机构沟通修改。
6. 多家机构联合申报评估方案如何操作?
多家机构联合申报评估方案,只采纳牵头机构选择的产品/服务类别,任务分工合作由机构间商议决定。评估方案、排行榜和领跑者名单也以牵头机构提交的资料为主,参与单位在领跑者发布机构名单中作为联合机构展示;联合机构名称是否在领跑者证书上展示,由机构之间商议确认。
7.一个领域允许有几家评估机构?
目前发布的重点领域主要是GB/T 4754《国民经济分类与代码》标准中三级或四级的行业类别,这些行业类别下一般又包括各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因此一个领域内可能有对应不同产品/服务细类的多个评估机构存在。
8.评估机构是否要每年提交评估方案?
2020年评估机构已发出领跑者名单,且有意继续承担该类别评估工作,可继续选择该类别,选择保留/修订/全新(三选一)方式提交方案;新机构也可选取去年已有评估机构的类别提交方案。如新机构提交的方案内容较去年评估机构方案更先进,更能体现行业发展水平;两家机构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如果去年机构已发领跑者,原则上鼓励原评估机构更新评估方案,争取延续开展该类别评估工作。
9.评估机构提交的方案可以保留几年?
去年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保留原方案,具体保留时间可由评估机构自行确定。但若有其他机构提出更加合理和可操作性更强的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可能代替原有方案。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有领跑者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类别,若领跑者标准进行修订,评估方案也需要做相应修订。
10.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分类、水平分级提交后是否可以修改?
评估方案提交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若在此过程中有修改意见,评估机构需要对评估方案作出相应调整,并再次提交方案终稿。另外评估机构在获得企标公开平台的标准查询账号后,可以根据企业标准实际情况对评估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小幅调整,比如若发现存在相比实际的企业标准情况,评估方案中的部分指标缺失或设置有问题,可以向工作机构申请调整评估方案,经核准确有必要修改,可以对方案做调整,但需再次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能成为评估机构。
11.评估方案中的评估指标都必须为可量化指标吗?
评估方案中评估指标可以存在定性和定量指标。基础指标可有定性或定量指标,一般为强制性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核心指标应为可分级的量化指标,一般为产品标准中可以量化分级并检测的指标;创新性指标可量化也可不量化,鼓励尽量采用可量化可检测指标。针对服务类领跑者评估要求,建议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指标体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指标比对排行并形成企业标准排行榜的指标都应是针对可量化、可分级且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单项指标开展排行的指标。
12.评估方案中创新性指标如何设定?
创新性指标原则上为现有产品标准中没有覆盖的,但可以反应技术进步、市场新关注、消费新热点,以及产品创新性能与功能的指标。
13.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基础指标、核心指标和创新性指标有数量限制吗?
评估指标没有指标数量要求,但原则上核心指标数量不少于三个,由于核心指标为可量化分级指标,三个以上便于发布排行榜。但需要注意的是,基础指标一般是强制性标准中的要求或者不可做量化分级的指标,以及产品标准中的有关定性要求。核心指标需要覆盖现有相应产品标准中所有可量化分级的指标,对于无产品标准的,则需要提出能够反映产品重要功能和性能的不少于三个以上的可量化指标作为核心指标。
14.报批阶段的标准可以作为评估方案编制依据吗?
可以。考虑标准制定周期的客观因素,编制评估方案可以参考处于报批阶段的标准,但需要表明标准项目计划号等有关信息。
15.如果申报产品/服务类别没有国行标,如何编制评估方案?
如果申报的产品/服务类别没有国行标,机构可参考相应团体标准或国际标准编制评估方案。如为高新尖行业,完全没有标准可供参考,可通过调研行业情况并参照现有企业技术水平制定评估方案。同时对于没有国行标的产品或服务类别,鼓励优先制定“领跑者”团体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开展企业标准的比对和评估。
16.产品/服务类别有国行标,是否需要制定领跑者团体标准作为评估依据?
为保证评估方案的先进性,鼓励机构优先制定“领跑者”团体标准,有效整合纳入现有国行标指标与内容,并将“领跑者”标准作为评估方案编写依据。此处需强调,国行标与领跑者团标不存在冲突,领跑者团体标准是对包括现有国行标、以及国际标准有效整合形成的,通过建立指标分类,水平分级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有效指导编制企业标准,便于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价和对标领跑者工作。
17.每个领跑者名单入围企业数量是否有限定?
没有限定。不同行业的企业数量和标准化基础有很大差别,原则上可以按行业前5%~10%的企业作为“领跑者”名单的入围数量。
18. 每家机构都需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吗?
所有评估机构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都需注册后才能进行方案上传、排行榜和“领跑者”名单发布等工作。2020年已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的机构,2021年无需再注册,直接登录即可。
19.服务类领跑者入围企业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吗?
服务类标准中如果涉及定量并能在实验室检测的相关指标需要提供检测报告。鼓励服务类企业通过或获取可以证明其服务水平与质量的相关认证。企业也可提供如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行业口碑与品牌报告等其他形式的材料证明其服务水平的先进性。
20.领跑者榜单入围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必须为本年的报告吗?检测报告由哪里出具?
只要是在有效期内的合规的检测报告,且由符合相应实验室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可。评估机构不得借领跑者评估,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测与认证。工作机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该机构“领跑者评估机构”资格,并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21.成为领跑者,企业在行业内有什么优势?
随着领跑者制度推广深入,截至目前有二十余省市出台了针对领跑者企业和评估机构的奖励政策。同时,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机构联合平台型企业、机构、协会等在电商平台开设领跑者产品销售专区,引入市场化机制,助力标准“领跑者”企业的品牌打造。工作机构也将为标准“领跑者”企业创造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渠道与机会。
22.企业标准编号中的企业代号一定是四位数字吗?
不一定。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编号应以“Q/”开头。近期部分企业反映上海市企业标准编号为Q31/……。工作机构经过与上海质监局联系,发现2019年上海市发布的修订版《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对上海市企业标准编号要求为Q/31…..。上海企业应依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修改有问题的企标编号。
23.“领跑者”标准中的核心指标水平是如何分级确定的?
“领跑者”标准中的核心指标水平按照先进、平均和基准三级水平设置,其中先进水平指标需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如无相关国际标准对照,则应设置为不低于行业前20%的龙头企业水平;平均水平指标原则上为不低于行业前50%的主流企业水平;基准水平指标以现有国标或行标指标水平为基础,如无相关国行标,则宜设置为行业中不低于前70%的企业可以达到的水平。此处需要注意,以上三级指标水平的划分与设置为原则性导向,各机构需依据对行业整体情况了解,灵活划分各级指标水平,保证“领跑者”指标的先进性。
24.“领跑者”标准有何作用?
“领跑者”标准是在2020年提出并由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主要为了解决2019年进行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时发现的指标不统一,水平差异大,评估方法有缺陷等问题。该系列标准的制定发布,一是为企业标准制定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帮助企业更规范的编写企业标准、建立健全反映产品性能功能的指标体系,提出更先进水平的指标数值,推动企业公开声明编写规范,指标全面先进的企业标准。二是为第三方编制评估方案提供了有效参考依据,规范了评估方法,以保证“领跑者”的先进性和全面性。三是便于开展标准水平的比对分析和评估工作,为企业开展对标工作树立标杆,及时了解自身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处的质量水平等级,有效促进企业全面提升质量。